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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修正條文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12月2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3號令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並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由百分之六調降為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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