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服務
- 稅務簽證
- 財務報表簽證
- 銀行融資簽證
- 資本額查核簽證
- 專案簽證
稅務簽證
(一) |
依所得稅法第102條:「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二) |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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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公開發行 |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適用免稅且營收5000萬以上 |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營收1億以上 |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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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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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
(一) |
依公司法第20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二) |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銀行融資簽證
向銀行融資授信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財政部亦規定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簽證,一般稱融簽〈融資簽證〉,性質上融資簽證亦屬於財簽,均為財務報表簽證。
工商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
依現行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舉凡公司設立登記、增加資本變更登記及減少資本變更登記,均須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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