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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收入,99年起記得要併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再採分離課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利息收入,依規定要併入所得額課稅;而持有「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原採分離課稅,按給付額扣取20%;另營利事業原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的利息,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第2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0條第3項規定按6%分離課稅,造成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課稅方式及稅捐負擔不一致,不僅不公平,也造成徵納雙方的負擔。
   為使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的課稅方式一致,以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稽徵作業的簡便,從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所取得的利息,都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為避免持有期間跨越99年1月1日,造成前後期的課稅方式不同,影響交易秩序,對於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仍採分離課稅。
   最後該局提醒,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營利事業如果99年度有取得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的短期票券利息收入及持有證券化商品99年1月1日以後獲配的利息收入,記得應調整併入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科長06-2223111轉8066
   彙總編號:1000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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