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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工程損益之計算不論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均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一道路改善工程,已於96年12月20日驗收合格,惟甲公司以委建人核發同意驗收結案公文之發文日期(97年3月10日)為實際完工日期,將該工程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列報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發函向委建人查證,委建人函復略以,驗收合格日期96年12月20日,為主驗人查驗廠商履約結果,確認與契約、圖說之規定相符之日期,即實際完工日期;而同意驗收結案日期97年3月10日為委建人發函通知監造單位辦理後續估驗末期款等事宜之日期。則其自96年12月20日驗收合格,至97年3月10日發函同意驗收期間,係依據工程契約規定處理工程展延事項及辦理付款作業,該局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認定96年12月20日為實際完工日,並將該工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成本費用等700萬元轉至96年度認列,核定應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工程損益之計算。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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